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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且帮助被执行人转移186万余元巨额资金,妨碍法院调查取证,近日成都一家银行被处以15万元的高额罚款。

  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后,成都市开出的第一张高额罚单。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中级法院在对申请人武某申请执行四川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2008年4月25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恒丰银行成都分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查询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承办法官,被执行人账户上有180余万元,但由于主管不在,查询回执不能加盖公章,要求承办法官等待。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又以查询账户要经保卫科签字的银行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承办法官与保卫科衔接。

  几经周折,承办法官终于收到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交还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但回执已被涂改液覆盖,查询账户余额为零。柜台主管称,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误将昨天的余额看成了当前的余额。承办法官当即要求银行打印明细账单。结果显示,在当日10时39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186万余元,被转到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上。经询问,柜台主管称转移该笔资金是营销部客户经理办理的。承办法官随后果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

  3天后,该银行的副行长冉某、营业部总经理兰某经传唤,来到成都市中级法院,承认了银行在法院查询账户余额期间,转移资金的事实,并认识到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妥,向法院表示歉意,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回。后经核实,资金已转到了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上。

  成都市中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