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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根据“无义务,无责任;有义务,必有责任”的现代合同义务责任理论,基于诚实信用的理论基础,创立后合同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着重对后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进行探讨。首先,明确了后合同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应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其次,笔者采“五要件说”,将“发生在合同终止后”作为时间要件纳入构成要件,并对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后合同责任 后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构成要件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并不立即消灭,作为合同信任关系的延伸,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后合同义务明确予以确定。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扩张的结果,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具体运用。有义务必有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后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如违背了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后合同责任的理论渊源

  (一)后合同责任的由来

  合同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可以把整个合同过程划分为合同生效前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履行终止后阶段。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交易相对人信赖允诺人的允诺而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时,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使当事人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便产生先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就是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这便是狭义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的完成,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出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当事人脱离了合同约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是依据现代合同法理念,合同履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人身和财产利益,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合同义务。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后合同义务”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创新之处,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后合同责任确实有点遗撼。

  (二)后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信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程度对待他人事务,保证不损人利己;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