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宁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违约>正文
分享到:0

  火车票退票费到底多少合适应诉诸法律

  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铁路部门推出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业务,旅客退票和改签将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这确实是全国联网所带来的便利。然而相比自2O11年9月25日起,全国铁路部门火车票退票费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O%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这又是一种倒退。

  退票费的争议几时休?不妨梳理一下以前的历史。自从1997年12月1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施行起,铁路运输企业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该规则第33条规定: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O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退票费引起的不满日益强烈,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从2OO6年1月1日起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O%。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而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作为客运杂费项目之一的退票费是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收取火车退票费具有强制性特点,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其他选择,其收费是否合理亟待法律求解。而现在公众就缺少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目前,通过收取高额退票费牟利在很大程度上与铁路部门垄断了退票费的确定权有关。我国的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因此消费者毫无选择的余地。在消费者失去选择权的情况下,要保证垄断行业的收费公平合理,一方面要靠国家政策、规定的约束,另一方面则要靠征求民意。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收费标准。

  进一步说,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任何收费都应当征求民意,因为权力都有自利的本能,所以对于与垄断企业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联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也应予以制约。否则必定损害消费者利益,滋生社会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