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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合同纠纷】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3.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3.1.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

    目前,许多业主在招标时,习惯于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另行招标而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不予以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燃气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防盗防火门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人防工程;防盗对讲及监控安装工程;电话、电视及宽带网安装工程;变配电安装工程及三箱设备;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发电机安装及消声环保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二次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生活污水环保处理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

    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3.1.2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

    (1)前面提到,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可以包括很多,这些工作内容,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监理)的招标。招标代理的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人的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留下隐患。

    (2)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人去做,如①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及其它工作内容等,这些工作内容可能由招标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标人委托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去做。

    3.2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2.1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在合同双方的权利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招标人有权利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如工程承包方式;招标人指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分包项目内容;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工期;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图纸押金金额及返还时间;评标办法的确定;进度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及时间,保修金数额;结算方式;投标保函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工期奖罚规定;招标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评标专家的确定等。

    (2)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①招标工作的组织;②招标工作的人员安排;③招标工作的进度安排;④招标工作阶段性会议、向招标人应作的阶段性汇报以及里程碑时点的安排;⑤招标工作的风险管理等等,并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3)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人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招标人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等。

    (4)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但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5)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人员有权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表达思想和意愿,同时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拒绝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

    3.2.2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在合同双方义务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免费向招标代理人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2) 招标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代理人联系,代表招标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对代理人所出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认可和签章,为代理人尽可能的提供便利条件。

    (3) 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代理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 向招标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招标代理的资质证明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负责人任命书、招标代理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5)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招标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3.2.3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

    在合同双方责任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的主观干预,给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3) 代理人对招标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4) 代理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5)由于代理人不当代理或表见代理而合招标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