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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形下,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以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签订合同人要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则视为委托人行使了默示的追认权,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得到了委托人的追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