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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金融凭证诈骗罪具有着四个构成的要件,在其主观要件中规定犯罪需要是故意犯罪的,那么非故意犯罪则不构成此类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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