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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就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于国富律师。于律师对于中国互联网络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有着深刻和独到的理解。

  谈到网络虚拟财产,于国富律师说道:“目前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明确定义。目前大家讨论的虚拟财产,并不是法律概念。因此,每个人理解的内涵和外延是有差异的。我个人理解,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看。广义而言,银行账号、网络ID、电子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设备等作为体现了一定交换价值甚至包含了一定的金钱价值在内的符号、数据流等,都可以当作虚拟财产来讨论。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个范围会越来越大。从狭义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可以说,我国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尚处空白。因此,无论是对其定义、法律属性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争议。”

  于国富律师继续谈道:“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财产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法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修改相关立法,对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进行同样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杨立新教授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文中表达出来的观点,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当从财产权利意义上来保护,而是使用其他相关法律关系来保护。例如,在网络游戏中丢失了‘屠龙刀’,可能会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有黑客侵入计算机系统,另一种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出现了问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解决。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未能履行服务质量承诺的运营商,应当根据合同违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必通过另外设定某种法律上的‘财产权’来进行保护。另外,我们所讨论的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都储存在相关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中,有些甚至经过服务商声明保留所有权。所以,很难将其所有者明确确定下来。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并不同意把网络虚拟财产和物权直接划等号。”

  国内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早已有之,但迟迟难以立法保护。且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中,也是阻碍重重。对此,于国富律师解释道:“正如前面谈到的,国内目前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还存在较大分歧。虚拟财产是否能划归物权,还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其难以立法保护,主要是两种观点之间冲突非常激烈,短时间内无法将任何一种观点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另外,要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实际操作起来也是困难重重。

  首先就是取证难,因为很多时候,用户自己都说不清楚这些虚拟财产是自己的。比如,一个用户账号被盗、密码被修改之后,当他向网络公司索回号码时,却因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无果而终。因为很多人在注册的时候,都是随便填写一堆假信息,结果真的遇到问题,需要提供注册信息时,自己根本就不记得填了些什么。即使有的用户能提供真实信息,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丢了,有时候也很难确定,因为无法确定这些装备是真正被盗,还是他主动送给别人的,或者卖给别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网络游戏中,有人故意跟玩家套近乎,获得他的信任之后,再骗取他的用户名、密码,最后盗走他的虚拟财产。这些都说明了取证的困难。”

  “为了保护虚拟财产,反对各种网络‘窃贼’,各大游戏公司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腾讯QQ的异地监控系统、第九城市的矩阵密保卡等,都是面对日益严重的盗号问题所设。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种种防御手段并不能完全抵御网络窃贼的猖獗攻势。在游戏开发商越来越复杂的‘封锁’面前,网络大盗的‘开锁’技能也在不断升级。”于国富律师谈道。“因此,最好的方法还是应该靠法律来保障。因为虚拟财产能交易,就具备社会属性,而法律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出现纠纷了,就应该有法律能够解决。

  但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及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很明显,国内财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款目前对其并不能直接适用。所以,需要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中来进行处理。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合同纠纷等。对于账号等,如果其中含有某些直接体现交易价值的点卡等,可以按照盗窃罪处理。

  如果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比如虚拟货币Q币、游戏装备被盗窃,一旦对簿公堂,受害者一般还是从合同法等角度来考虑。如果运营商没有过错,只能通过报案等方式,请求公安、行政等机关对于侵权人进行追究。这时需要使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现在,当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许多网民常常将矛头指向网络公司。对此,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网络公司服务不当以外,还有黑客盗取密码、木马病毒干扰、用户自身原因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发生虚拟财产被盗的时候,网民首先要分清原因,才可以采取正确措施。动不动就向网络公司兴师问罪的做法是不妥的。

  此外,我国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制建设中,也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做法。像韩国的网络游戏业发展较早,起初法律规定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而地下交易活动不断,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随后有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和账户多数存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务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