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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年前,光伏产业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但经历了几年的快速增长,我国的光伏产业已跃居世界第一,并占据了全球市场60%以上的份额。但光环的背后也存在产能过剩、供需失衡等负面因素,加之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导致我国的光伏行业快速走向低迷,大量的光伏企业陷入危机并引发大量的诉讼。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进出口银行)诉被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日股份公司)、被告倪开禄、被告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超日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是上述行业发展的缩影。原告进出口银行诉称,2011年11月30日,进出口银行与超日股份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提供贷款2亿元,用于产品出口的资金需要。借款期限届满后,根据超日股份公司的申请,进出口银行与其签订了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13年2月28日。倪开禄、超日贸易公司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展期届满后,超日股份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故进出口银行在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超日股份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79 990 349元及利息,总标的额超过1.8亿元,并要求超日贸易公司和倪开禄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5:00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6法庭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