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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

     为了解除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我国合同法通过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了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的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以及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