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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兰、段X瑞、段X影诉被告管X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16日,本院通知段X龙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清,被告管X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段X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兰诉称,2006年9月23日,原告张X兰的丈夫段X昌在石家庄打工时,被王X杰驾驶的大型货车撞伤致死。在索赔过程中,因原告张X兰怀有多月的身孕,便委托被告管X辉办理丈夫的赔偿事宜。2006年10月8日,经过调解协商,肇事方赔偿原告及家人各项损失155000元。被告管X辉至今未将赔偿款交给原告。故请求判令由被告管X辉返还给三原告X得的赔偿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管X辉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段X昌在石家庄出事后,是岳父段X龙叫管X辉一起去处理后事。在石家庄处理事故时,原告张X兰已怀有身孕,行动不便,什么事情都是和岳父段X龙商量的,原告张X兰并没有委托为其办理任何事情。因肇事车辆逃逸,段X龙让和罗志华一起留下处理此事。岳父段X龙和张X兰协商后,还许诺如果得到赔偿款,每人给5000元的误工费。在石家庄办理此事支出出租车费1000元、打电话联系事花费1000元、食宿费2000元、请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花费5000余元、请石家庄社会上的人帮忙要钱,事成后支付报酬30000元。得到赔偿款后,怕出意外,连夜和罗志华租车回郸城,花去租车费3000元。2006年10月9日上午,同罗志华一起到段X龙家,同着段X龙、张X兰的面把带回来的钱交给他们俩,并把开支情况作了说明,他们表示不会让吃亏。岳父段X龙还问张X兰钱咋办,她说让段X龙保管着。被告管X辉处理段X昌死亡赔偿一事,是受段X龙的委托,张X兰并没有直接委托。款已如数交给了段X龙和张X兰二人,管X辉并没有占有赔偿款,也没有侵犯原告张X兰等人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任何过错,不X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段X龙辩称,和妻子辛辛苦苦把儿子段X昌养大,又帮他操办了婚姻大事。段X昌夫妇住的是被告段X龙的房子,在外打工的收入没有给被告段X龙分文,全都在原告张X兰手中。儿子准备盖房子,被告段X龙赊来砖和楼板,砖款和楼板款至今没付,1000多元的运费还是被告段X龙付的;原告张X兰在回娘家之前,已将家中的被子、衣物等财产搬回娘家,还骑走一辆自行车。儿子因车祸死后,去七人处理后事,花车费等2000多元,吃饭花去3000多元,住宿花1000元,来回打的花1000元。段X昌所在单位的死亡支付的20000元死亡补偿金、段X昌的工资及工友的捐款4000元,全被张X兰领取。因没有及时找到肇事车辆,被告段X龙让管X辉等人留在石家庄负责处理此事,并同原告张X兰协商后表示,如果得到赔偿款,每人给5000元的误工费,管X辉等人在石家庄办理此事支出打的费1000元、通讯费1000元、食宿费2000元、请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花费5000元、请石家庄社会上的人帮忙要钱,事成后支付报酬30000元。得到赔偿款后,管X辉等人连夜租车回郸城,花去租车费3000元。按照农村风俗安葬段X昌花费8000元,当时没有钱,张X兰带回的两万多元分文不出,全是被告段X龙东拼西凑借来的。妻子因照料小孙女得病花医疗费3000元,给小孙女X影治病花费5000多元,给孙女X瑞买衣物、交学费及2006年过春节花费2000余元,代段X昌偿还生前欠谢广杰借款50000元。除去上述费用,所剩寥寥无几根本无能力满足张X兰的要求。2007年正月初五,张X兰丢下有病的小孙女X影回娘家,至今再没有回家照顾孙女。儿子已经死亡,孙女也是我家的传后人,既然张X兰遗弃小孙女,我们要求抚养两个孙女。现在张X兰已经改嫁,孙女X影仍由被告段X龙和妻子抚养,张X兰以X影的名义起诉段X龙是不恰当的。另外,张X兰因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权属纠纷已起诉段X龙,后又主动撤诉,再次起诉时也没有起诉段X龙,X视为张X兰已放弃对段X龙的诉讼主张,不X被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