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76年补充本
下述有关航空运输中FOB条件的交货规则是经过审慎地草拟,以反映经常见到的在
贸易上的习惯做法。必须注意的是,FOB的确切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联系到航空
运输,就不能从字面上去解释;而FOB后面的那个字(即启运机场)却是标明卖方责任
终止的场所。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
证。
2.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买方的其他指定人)的控制下
。如买方未指定,则将货物提交卖方选定的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双方同意的交货日
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启运机场,卖方按该航空站惯常办法履行交货,或于买方在合同上
指定的其他地点履行交货。
3.除非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有相反的及时的通知给另一方,在买方负担费用的前提下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时应根据买方的指示(见B.1款),按通常条件和使用通常运载该
类货物的航线和飞机型号办理货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机场。如买方未指定上述机场,则
可运至其他最近的机场,以便于将货就近运达买方营业地点。
4.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5.除下述B.6.B.7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支付因出口所需的捐税和费用。
6.除下述B.6.B.7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按照A.2款承担有关货物的其他一
切费用支出,直至完成交货为止。
7.除下述B.7.B.7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A.2款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
完成交货为止。
8.自费供给能保护货物的适于空运的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
者,不在此限。
9.支付因交货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
费用)。
10.自费并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交付。
11.如发生下述B.6.B.7款的情况时,应立即用电讯方式通各买方。
12.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
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述A.12款
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而为买方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
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14.除按下述B.9款的规定外,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
协助,向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有关货运方面的索赔。
B、买方责任:
1.及时将目的地机场通知卖方;如需要的话,应将有关从启运机场运载货物的正式
指示通知卖方。
2.如卖方不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必须自费办理自启运机场运载事宜,并将上述安
排情况及时告知卖方,说明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名称或告知卖方应将货物交付某指
定人的控制之下。
3.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办理交货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但前述A.
5款所规定者除外。
4.按合同规定的发票价付款,并同时支付已由卖方付出或用卖方名义付出的空运费
。
5.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交货完毕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6.负担由于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买方的其他指定人在卖方交货时未能办理接货
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和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系属于为
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7.如在需要时未能给予卖方关于运载货物的详尽指示,则应自原订交货日起或原订
交货期限终止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
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8.负担为取得前述A.13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
证的费用。
9.支付卖方因向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关于货运索赔所支出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