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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执业的过程中,一天接到法律顾问传真过来的一个裁定,裁定的内容是一个债权转让协议改变原债权的管辖问题。裁定来自于这样一个案件:A公司(北京企业)与B公司(江苏企业)在北京签署了一份供销合同,A公司供货给B公司,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债权确认书。此后,A公司把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河北企业), 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把A公司与B公司起诉至河北的人民法院。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河北的法院驳回,理由是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只能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不能改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原债务的管辖,不适用于B公司。 一、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公司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只能依据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所产生的管辖确定管辖。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是由于买卖合同产生,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江苏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