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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起诉状

来源:西宁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xnhtjfls.com/ 时间:2015-08-08 1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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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起诉状

    原告:parpe,男,parpe;汉,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大崎村九组16号,浙江嘉声复合面料有限公司,parpe;;

    被告:浙江嘉声复合面料有限公司,台资私营,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翟所强,总经理,0573--188;,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本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损害:1428元人民币。

    2.请求被告为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3)+(2000*1.5)}*2=元人民币。

    3.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关于2005年8月7日至2006年8月1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 请求嘉善县人民法院为原告撤销关于“2009年3月31日pm13:30的声明书”。

    5. 请求被告支付关于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5月26日期间,原告在宁波市处理外发加工跟单事项的加班费7230元人民币。

    6. ①请求被告支付关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2月24日期间尚欠原告工资870元人民币;

    ②请求被告支付关于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尚欠原告“两倍工资”8000元人民币。

    ③请求被告支付关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补发原告工资损失4000元人民币;

    上述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款项,四个项目共计(1428元+元+7230元+元=元人民币)元人民币;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共计元人民币。

    7. ①请求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交付给原告;

    ②请求被告把关于2005年8月7日至2008年12月24日期间,属于原告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原告;

    ③请求被告将安排为原告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复印件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1. 被告没按国家规定及时在2005年8月份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违反规定未向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致使原告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与原告建立连续事实劳动关系年限是3年8个月,依据《嘉善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简明表》(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缴费年限是3年4个月至3年11个月的农民合同制工一次性发放金额是1428元人民币。民事上诉状。

    2.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①2005年8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为2年5个月;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工作年限为1年3个月;原告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

    ②经济补偿金为{(2000*3)+2000*1.5}=9000元;

    ③被告为原告支付赔偿金为{(2000*3)+(2000*1.5)}*2=元。

    3. 因为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是2005年8月7日至2009年3月31日,被告已为原告缴纳2006年8月14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计32个月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原告请求被告为原告缴纳2005年8月7日至2006年8月13日期间计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因为被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上诉状。一直未知会原告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所必需款项和逾期滞纳金由被告全部承担。

    4. “声明书”(自2009年3月31日起离职生效,领讫2009年3月工资2000元,离职补助金3000元,并结清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所有工资,自签收日起,与浙江嘉声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与浙江嘉声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关系,特此声明)!签收人:parpe;2009年3月31日pm13:30)}的内容显失公平;它签立背景是,“2009年3月31日早八点,被告管理部总务张国玺通知原告面谈;原告到了才知,事情是要开除原告。因为张国玺思想龌龊,言辞间动辄以公司的规章制度威胁原告;致使双方没能协商一致;令人气愤的是,张国玺为达与原告所谓的协商一致的目的,竟然采取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起先禁止原告喝水、上厕所,最后还威胁、强令原告把尿拉在身上;其次,抵不过原告苦苦相求上厕所拉尿,竟然派遣门卫由战强看管原告上厕所。原告被饿着肚皮,熬到下午13:30;被张国玺、于坤威逼着签下了屈辱的“声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民事上诉状范文。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为它是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工具;所以,原告确认它无效,请求嘉善县人民法院为原告撤销它。